-2026-
02/11
04:56
编辑:本站
【以案说法】贪图小利出卖银行卡?三起案例告诉你后果有多严重!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新型网络犯罪,且不断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通道、技术支撑等便利条件,更反过来成为助推诈骗犯罪蔓延扩散的重要推手。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已成为案件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犯罪类型,是当前惩治电诈关联犯罪的重点。

为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深刻揭露犯罪社会危害,明确划定法律底线,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现公布三起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认清危害、守住底线、远离犯罪。
【典型案例速览】
案例一:出借银行卡“代操作”,沦为电诈帮凶
刘某受网络结识的陌生人邀约,明知对方在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接收涉案资金,并按照对方指令,通过购物平台上购买指定商品的方式协助完成资金转移。
潜江法院依法以帮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在校学生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双双获刑
毛某、蔡某系在校学生,二人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活动,仍合谋参与其中。毛某介绍蔡某参与,并将蔡某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蔡某则直接协助接收、划转涉案资金。经查,毛某从中获利2700元。
潜江法院依法以掩隐罪判处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掩隐罪判处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纠集他人账户“跑分”,批量转移赃款获重刑
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先后使用黄某、李某、张某等6人的银行账户,用于转移非法资金。
潜江法院依法以掩隐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属于个人重要身份凭证,出租、出借、出售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征信受损、账户冻结,更可能成为电诈分子的“工具人”,涉嫌帮信罪、掩隐罪等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和罚金处罚。
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务必提高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坚决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两卡”及支付账户,守好自身信用,守住法律底线,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法治屏障。
【法条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把“帮信”行为从刑法条文搬到单行法高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由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实行“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在金融方面,被惩戒对象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非柜面出金功能将会受到限制;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业务将会受到限制;在信用方面,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