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3/16
10:29
编辑:本站
“熊孩子”上网,家长“上心”别“上手”——法院调解+家庭教育指导双管齐下
未成年人深夜外出上网,家长情急之下动手致对方孩子受伤,双方家庭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近日,潜江法院依托市综治中心,以先行调解结合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妥善化解了这起因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既厘清了法律责任,也为双方家长上了一堂生动的家庭教育法治课。
本案中,未成年人张三、李四夜间私自外出前往网吧上网,张三父母认为是李四诱导自家孩子,前往寻找时情绪激动,对李四严厉指责并动手管教,不慎造成李四身体受伤。事后,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四监护人遂将张三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案件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家庭教育问题,潜江法院先行调解团队秉持 “办案+普法” 的理念,依法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家长细致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放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已违反法律规定,而动手伤人不仅侵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造成心理负面影响,更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法官助理还结合自身成长经历,从孩子的视角分析此类突发状况下更易被接受的教育方式,同时引导孩子换位思考理解父母的教育初衷,也让家长学会站在孩子的角度看待问题。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引导下,双方家长均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失当之处,张三父母对冲动伤人的行为表示歉意,李四父母也意识到对孩子的管教存在疏忽。
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张三父母一次性赔偿李四各项损失 1万元,款项当场足额支付,李四监护人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双方家长均当场表态,将立即转变教育方式,用更科学、理性的方法引导孩子成长。调解尾声,法官再次向双方普及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法律知识,提醒家长兼顾孩子的生理与心理健康,以正确的方式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运用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司法实践中,因简单粗暴的 “上手管教”、放任自流的监护缺位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既伤害了亲子关系,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更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此次,潜江法院通过先行调解化解矛盾,同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司法践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生动实践。潜江法院也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既要 “上心” 陪伴、及时引导,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更要摒弃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坚守法律底线,以尊重、包容、理性的态度陪伴孩子成长,让家庭教育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实后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四)沉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