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8/24
11:15
编辑:本站
一站式解纷手记 ⑨ | 如何妙手解纠纷?看综治中心的法官们
编者按
近年来,湖北省委政法委以省市县乡村五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五级综治中心建设基本全覆盖,让群众反映问题、解决矛盾“只跑一地,只进一门”,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综治中心成为群众的“解忧杂货铺”。
长安湖北开设“我在综治中心为民解忧”专栏,聚焦五级综治中心入驻单位的广大政法干警、工作人员为民解忧、化解矛盾的故事,敬请关注。

苏惠敏
潜江市人民法院广华寺法庭驻广华街道综治中心法官。
昔日好友反目,两级法院联动化解
我叫苏惠敏,是潜江市人民法院广华寺法庭驻广华街道综治中心的一名员额法官。
2024年6月12日,我接到汉江中院民一庭高法官的电话,原来我曾经办过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至了汉江中院。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原系合作关系,双方合作期间互有多次转账,后因合作终止,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主张转账款项80万元均为借款,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李某抗辩称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有转账性质为合伙款项,因双方并未办理合伙结算,其不应返还。我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举证规则,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汉江中院。
“这个案件,我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双方法律关系就是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我只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这样判决固然没错,可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张某还是要另行起诉李某,要求进行合伙结算,这样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还会让当事人陷入诉讼程序空转的漩涡,如果我们能够让他们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结算,达成和解,这样才能大大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高法官试图说服我。其实,他说的这些后续可能出现的情况,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已经考虑过了,只是当时双方情绪对立,根本不同意调解。
“我们两级法院联动,再一起努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争取实质性化解这个案件”。确定思路后,我们分别和原、被告联系,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高法官和我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来法庭进行对账。
“要不是我带着你们两口子一起承包工程,你们能有今天?明明就是合伙,你怎么这么没有诚信”。调解室里,李某越说越激动。
听到这些,我和高法官从二人的初始情谊开始给双方做背对背的调解工作。双方情绪稳定后,开始心平气和地对账。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对账,双方渐渐放下心结,消除误会,最终,李某同意返还合作款项65万元,二审调解结案。
看着当事人脸上发自内心的笑容,我也深切体会到,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办理案件不应该只是就案办案,只考虑法律效果,还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
群众声音:
两级法院联合调解,有效降低了我们的诉讼成本,帮我们解决了矛盾纠纷,真的很感谢!

彭晓莹
彭晓莹,潜江市人民法院泽口法庭副庭长、三级法官。
案件虽小,民生为大
我叫彭晓莹,是潜江市人民法院泽口法庭驻泽口街道综治中心的一名法官。
2024年5月的一天,我收到了一份诉讼材料,案件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案情也并不复杂。A村村民董某与张某因采摘栀子花发生了纠纷,张某动手扇了董某父亲一耳光,随即董某与张某互相拉扯了起来,拉扯过程中董某将张某衣服扯烂,旁观人员上前劝阻并报警,劝阻过程中,张某又将劝架人扇了一耳光。没过多久,张某女儿赶到,两人一起将董某踹倒在地。不久后董某因受伤入院就诊治疗。张某母女都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罚款。董某治疗结束后,为向张某母女讨要医疗费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仔细审查起诉材料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村民,且在同一小区居住,事发时围观的居民也很多,事情虽小,但万一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邻里关系,甚至激化矛盾,不利于今后村民的和谐生活。案件虽小,民生为大,我立即与A村村委会取得了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同村委会一起开展调解工作,但是因为张某仍然在拘留当中,她的家人情绪十分激动,拒绝配合调解工作,甚至扬言还要起诉董某,而董某的父亲也因为被打的事情气愤不已,一度还想不开,调解就此陷入了僵局,第一次调解被迫宣告失败。
虽然第一次调解失败了,但当张某行政拘留结束之后,我再次联系了专业调解员和村干部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我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母女,耐心听取她们的意见,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向她们做释法明理工作,告知她们虽然已经被行政处罚过,但是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董某的医疗费用。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一朵栀子花虽小,但也关系着乡村邻里的和睦关系,关乎基层治理的大格局,我通过引入专业调解员和村委会进行多方联动,最终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也收获了群众的真心感谢。
群众声音:
十分感激彭法官为我们快速调解了纠纷,解决了我们的一件心事。

王月
潜江市人民法院熊口法庭庭长,驻熊口镇综治中心法官。
以时间换空间,将双方损失降到最小
我叫王月,是潜江市人民法院驻熊口镇综治中心法官。
2024年7月8日上午,我接到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感谢电话,又把我的思绪拉回那起一波三折的案件。
一个月前,李师傅在某平台上接到了某公司运输玻璃制品的单子,由于李师傅在路途中操作不当致使玻璃制品损毁,造成该公司18万余元的损失。该公司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李师傅的银行账户,据此熊口法庭作出相应裁定,冻结查封后发现,李师傅的银行卡账户里面余额不足千元。
“这个车我不会放的,他的账户里面没有钱,我们公司即使打赢了官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的胜诉权利如何兑现!”我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的徐经理,向他表达了李师傅的现实情况后,徐经理当即进行了回绝。不过我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新问题,该公司扣押的车辆并未登记在李师傅名下,登记的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也就是说该公司并无权利扣押李师傅驾驶的这辆货车。
银行卡没有钱,车子不能扣,官司还没开始,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如何解决?一个个的问题纷至沓来,不停困扰着我,如此焦灼的局面,如何才能找到最优解?唯快不破!只有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时间换空间,将双方的损失都降低到最小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调解室里面,气氛十分紧张,双方互不相让,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和赔偿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见老李和该公司僵持不下,我便提出了到该公司的扣车现场,看看玻璃制品货损的实际情况,再来谈损失数额。
到达现场后,我清点后发现一共33块玻璃,破损30块,剩余3块完好无损。经询问,李师傅货车虽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但是实际所有人是李师傅,车子价值12万左右。厘清案件实际情况后,我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李师傅同意将货车抵偿给该公司,该公司随即将玻璃残值1.4万元付款给李师傅。
不到24小时,整个案子的立审执一步到位,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点赞。
群众心声:
我们和李师傅在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转让三方协议,谢谢王法官,解决了我们企业的烦心事!